首页 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培训管理办法(2015年) 第三章 培训内容 第十七条 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培训管理办法(2015年) 第十七条 第三章 培训内容 第十七条 总精算师的培训内容应突出保险机构风险管理和资产负债匹配管理、精算财务制度、产品开发定价原则、偿付能力管理、总精算师的基本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等。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