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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培训管理办法(2015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合规负责人的培训内容应突出保险机构运作的法律法规及有关监管规定、保险机构内部规范运作、合规报告的编制、合规风险的识别和规范、合规负责人的基本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