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机构独立董事管理办法(2018年)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和所任职董事会专业委员会会议,列席股东(大)会。

独立董事因故不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应当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独立董事1年内2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保险机构应当向其发出书面提示。

独立董事连续3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视为不履行职责,保险机构应当在3个月内召开股东(大)会免除其职务并选举新的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在一届任期内2次被提示的,不得连任。

独立董事因未亲自出席会议被免职或者存在不得连任情形的,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年内不得受聘担任其他保险机构独立董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