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机构独立董事管理办法(2018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除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赋予董事的职权外,独立董事享有如下特别职权:

对重大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内部审查程序执行情况以及对保险消费者权益的影响进行审查,所审议的关联交易存在问题的,独立董事应当出具书面意见。2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判断的依据。

1/2以上且不少于2名独立董事可以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2名以上独立董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

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约定的其他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