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机构独立董事管理办法(2018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讨论事项发表客观、公正的独立意见,尤其应当就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发表意见:
重大关联交易;
董事的提名、任免以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和解聘;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利润分配方案;
非经营计划内的投资、租赁、资产买卖、担保等重大交易事项;
其他可能对保险机构、保险消费者和中小股东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或者公司章程约定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投弃权或反对票的,或者认为发表意见存在障碍的,应当向保险机构提交书面意见,并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独立董事的书面意见应当存入会议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