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2010年) 第二十三条 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2010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对应当追究责任而未追究责任,或者责任追究不到位的保险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由任命、选举或聘用机构给予记过以上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