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2010年) 第二十二条 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2010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相关责任人退休不到2年(含2年)的,仍应当追究其案件责任。 相关责任人已经调离原工作岗位的,由发案保险机构追究其案件责任,并将处理决定通知其现工作的单位;对不能通知的,由作出处理决定的保险机构将处理决定予以公告。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