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机构投资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试点办法(2013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保险机构投资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试点办法(2013年) 第十八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中国保监会和中国证监会建立监管信息共享制度和互通处置机制,加强对保险机构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协同监管。 第十七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