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 第七章 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 第七章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三条 中国保监会、中国证监会依据各自职责对保险机构投资者的股票投资业务实施检查。 第五十四条 保险机构投资者应当按规定向中国保监会报送下列报表、报告或者其他文件: 第五十五条 保险机构投资者应当按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方式披露股票投资的有关信息。 第五十六条 保险机构投资者投资股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相关规定,接受中国证监会对其市场交易行为的监管。 第五十七条 保险机构投资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保监会相关规定的,中国保监会可以对其相关高级管理人员和主要业务人员进行监管谈话或者质询;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给予警告、罚款… 第五十八条 保险机构投资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规定的,中国保监会、中国证监会可以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规定的股票资产托管人、证券经营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相关规定的,由有关监管部门按照各自的权限和监管职责给予行政处罚。 第五十二条 目录 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