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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 第五十四条

第五十四条 保险机构投资者应当按规定向中国保监会报送下列报表、报告或者其他文件:

股票投资业绩衡量基准;

风险指标的计算方法和使用情况说明;

股票投资的相关报表。

前款规定的报表、报告的内容和报送方式,由中国保监会另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