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机构债券投资信用评级指引(试行)(2007年) 第一章 保险机构债券投资信用评级指引(试行)(2007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债券投资信用风险管理,建立保险机构内部信用评级系统(以下简称信用评级系统),规范评级程序和方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保险机构投资各类债券,应当进行内部信用评级(以下简称信用评级)。国债、中央银行票据以及其他经中国保监会认可的债券可免予信用评级。 第三条 信用评级包括发债主体信用评级和债券信用评级。 第四条 保险机构应当根据公司发展战略,设立专门部门或岗位,配备专业管理人员,借鉴外部信用评级机构的制度和程序,建立信用评估模型,健全信用评级系统。 第五条 中国保监会根据保险机构信用评级系统建设和运作情况,实施分类监管。 目录 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