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 第四章 投资管理 第十五条 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 第十五条 第四章 投资管理 第十五条 保险公司委托境外受托人进行投资管理的,应当由内设的专业资金运用部门或者相关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负责委托事务,评价委托资产的风险状况、境外受托人的投资业绩和管理能力。 选择境外受托人管理保险外汇资金,应当充分考虑管理风险,委托管理的外汇资金应当适度分散。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