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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受托管理保险外汇资金的境外专业投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依照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可以经营资产管理业务;

风险监控指标符合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和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实收资本和净资产均不低于6000万美元或者其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管理资产规模不低于500亿美元或者其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

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机制完善,最近3年在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记录;

具有10年以上国际资产管理业务经验,并有相应数量的专业投资人员;

书面承诺在必要时,根据中国保监会的要求,如实提供有关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的交易情况;

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金融监管制度完善,金融监管部门与中国金融监管机构已签订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并保持着有效的监管合作关系;

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条件。

境内金融机构在境外设立的专业投资机构,受托管理保险外汇资金的规定,由中国保监会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