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 第二章 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 第二章 第二章 代理资格管理 第五条 保险兼业代理人资格申报及有关内容的变更,应由被代理的保险公司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核准。 第六条 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 第七条 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格,应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下列材料: 第八条 中国保监会对经核准取得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单位颁发《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 第九条 《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有效期限为三年,保险兼业代理人应在有效期满前二个月申请办理换证事宜。 第十条 保险兼业代理人由于名称或主营业务范围变更而需变更《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的内容时,应在三个月内向中国保监会申请办理变更事宜。 第十一条 保险兼业代理人在发生合并或撤销、解散等事宜而不再具备保险兼业代理资格时,应在一个月内向中国保监会交回《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 第四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