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内容

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 第六条

第六条 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

具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

有同经营主业直接相关的一定规模的保险代理业务来源;

有固定的营业场所;

具有在其营业场所直接代理保险业务的便利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