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 第二章 代理资格管理 第十一条 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 第十一条 第二章 代理资格管理 第十一条 保险兼业代理人在发生合并或撤销、解散等事宜而不再具备保险兼业代理资格时,应在一个月内向中国保监会交回《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 第十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