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 第三章 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 第三章 第三章 代理关系管理 第十二条 保险公司只能与已取得《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的单位建立保险兼业代理关系,委托其开展保险代理业务。 第十三条 保险兼业代理人代理业务范围以《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核定的代理险种为限。 第十四条 保险兼业代理人应将《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放置于营业场所的明显位置。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