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2002年) 第四章 任职资格取消 第三十二条 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2002年) 第三十二条 第四章 任职资格取消 第三十二条 中国保监会或所在地派出机构作出取消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决定后,如果被处理者或其所在保险公司不服,可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