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2002年) 第四章 任职资格取消 第三十一条 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2002年) 第三十一条 第四章 任职资格取消 第三十一条 对于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严重违规应由其上级公司负领导责任的,所在地派出机构应及时提出对该上级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取消其任职资格的处理意见,报中国保监会批准。 第三十条 目录 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