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2002年) 第四章 任职资格取消 第三十三条 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2002年) 第三十三条 第四章 任职资格取消 第三十三条 被取消任职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涉案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在社会上造成极坏影响的,由中国保监会予以公告。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