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公司风险管理指引(试行)(2007年) 第六章 保险公司风险管理指引(试行)(2007年) 第六章 第六章 风险管理的监管 第三十四条 保险公司应当及时向中国保监会报告本公司发生的重大风险事件。 第三十五条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本指引及偿付能力编报规则的要求,在年报中提交经董事会审议的年度风险评估报告。 第三十六条 中国保监会定期对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风险管理工作进行检查。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第三十七条 中国保监会可以根据检查结果,对风险管理存在严重缺陷的保险公司出具风险提示函。保险公司应当按照风险提示函的要求及时提交整改方案,采取整改措施并提交整改情况报告。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