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公司风险管理指引(试行)(2007年) 第三章 保险公司风险管理指引(试行)(2007年) 第三章 第三章 风险评估 第十五条 保险公司应当识别和评估经营过程中面临的各类主要风险,包括:保险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等。 第十六条 保险公司风险管理部门应当与各职能部门和业务单位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广泛搜集、整理与风险管理相关的内外部信息,为风险评估奠定相应的信息基础。 第十七条 保险公司应当在广泛收集信息的基础上,对经营活动和业务流程进行风险评估。风险评估包括风险识别、风险分析、风险评价三个步骤。 第十八条 风险评估应当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定量评估应当统一制定各风险的度量单位和风险度量模型,确保评估的假设前提、参数、数据来源和评估程序的合理性和准确性。 第十九条 保险公司进行风险评估时,应当对各种风险之间的相关性进行分析,以便发现各风险之间的自然对冲、风险事件发生的正负相关性等组合效应,对风险进行统一集中管理。 第二十条 风险评估由风险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协助实施。 第二十一条 保险公司应当对风险信息实行动态管理,及时识别新的风险,并对原有风险的变化进行重新评估。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