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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风险管理指引(试行)(2007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保险公司可以设立由相关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部门负责人组成的综合协调机构,由总经理或者总经理指定的高级管理人员担任负责人。风险管理协调机构主要职责如下:

研究制定与保险公司发展战略、整体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风险管理政策和制度;

研究制定重大事件、重大决策和重要业务流程的风险评估报告以及重大风险的解决方案;

向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和管理层提交年度风险评估报告;

指导、协调和监督各职能部门和各业务单位开展风险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