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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风险管理指引(试行)(2007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保险公司应当设立风险管理部门或者指定工作部门具体负责风险管理相关事务工作。该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对风险进行定性和定量评估,改进风险管理方法、技术和模型;

合理确定各类风险限额,组织协调风险管理日常工作,协助各业务部门在风险限额内开展业务,监控风险限额的遵守情况;

资产负债管理;

组织推动建立风险管理信息系统;

组织推动风险文化建设。

设有本指引第十二条规定的风险管理协调机构的,该部门为其办事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