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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2021年) 第六章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银保监会制定并发布实施《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三十八条 中国精算师协会制定并发布非寿险业务准备金评估实务指南和行业参考标准。 第三十九条 政策性保险公司、相互制保险公司、自保公司等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银保监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原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试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4年第13号)同时… 第四十二条 原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关于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及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办法及实施细则为准,实施细则另行发布。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三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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