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公司资金运用信息披露准则第4号:大额未上市股权和大额不动产投资(2016年) 第十三条 保险公司资金运用信息披露准则第4号:大额未上市股权和大额不动产投资(2016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保险公司按照本准则要求披露信息,因涉及国家秘密依法不得公开披露的,应当于签署投资协议后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保监会书面说明情况,并依法不予披露。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