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公司资本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2007年) 第四章 保险公司资本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2007年) 第四章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保险公司对资本保证金的以下处置行为,应事先得到中国保监会的批准: 第十八条 保险公司对资本保证金进行处置,应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以下资料: 第十九条 中国保监会自受理保险公司资本保证金处置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第二十条 经中国保监会批准,保险公司将资本保证金存款转存其他银行,可参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至第十四条关于保险公司首次提存资本保证金的有关规定签订《资本保证金存款协议》并履行备…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