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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资本保证金管理办法(2011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保险公司对资本保证金的以下处置行为,应事先得到中国保监会的批准:

到期变更存款性质;

提前支取;

转存其他银行,包括在同一银行所属分支机构之间转存;

清算时使用资本保证金偿还债务;

注册资本(营运资金)减少时,部分支取资本保证金;

其他动用和处置资本保证金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