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公司资本保证金管理办法(2011年) 第三章 保险公司资本保证金管理办法(2011年) 第三章 第三章 监管 第十八条 中国保监会自收到事后备案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事后备案或不予事后备案的书面答复。 第十九条 未经中国保监会事后备案或者中国保监会不予事后备案的,不认定为资本保证金存款。 第二十条 保险公司对资本保证金的以下处置行为,应事先得到中国保监会的批准: 第二十一条 保险公司申请到期变更资本保证金存款性质或申请提前支取资本保证金的,应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以下资料: 第二十二条 保险公司申请将资本保证金转存其他银行,包括在同一银行所属分支机构之间转存的,除向中国保监会提交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六)… 第二十三条 保险公司清算时申请使用资本保证金偿还债务的,除向中国保监会提交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资料外,还需提供中国保监会批准… 第二十四条 保险公司注册资本(营运资金)减少,申请部分支取资本保证金的,除向中国保监会提交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资料外,还需提… 第二十五条 中国保监会自受理保险公司资本保证金处置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第二十六条 除清算时用于清偿债务外,保险公司不得动用资本保证金。 第二十七条 在存放期限内,保险公司不得变更资本保证金存款的性质。 第二十八条 资本保证金存款不得用于质押融资。 第二十九条 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提存、处置资本保证金的,中国保监会将依法进行处罚。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