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公司财务负责人任职资格管理规定(2008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保险公司财务负责人任职资格管理规定(2008年) 第二十五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财务负责人应当持续进行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学习,参加中国保监会组织或者认可的培训。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