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公司财务负责人任职资格管理规定(2008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保险公司财务负责人任职资格管理规定(2008年) 第二十四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财务负责人因辞职、被免职或者被撤职等原因离职的,保险公司应当在做出批准辞职或者免职、撤职等决定的同时,将决定文件抄报中国保监会,并同时提交对财务负责人免职或者撤职的原因说明。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