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财务负责人任职资格管理规定(2008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任职考察谈话可以包括下列内容:
了解拟任财务负责人对保险业经营规律的认识,对拟任职企业内外部环境的认识;
对与其履行职责相关的重要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掌握情况;
对担任财务负责人应当重点关注的问题进行提示;
中国保监会认为应当考察或者提示的其他内容。
任职考察谈话应当作成书面记录,由考察人和拟任财务负责人双方签字。
了解拟任财务负责人对保险业经营规律的认识,对拟任职企业内外部环境的认识;
对与其履行职责相关的重要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掌握情况;
对担任财务负责人应当重点关注的问题进行提示;
中国保监会认为应当考察或者提示的其他内容。
任职考察谈话应当作成书面记录,由考察人和拟任财务负责人双方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