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公司财会工作规范(2012年) 第三章 保险公司财会工作规范(2012年) 第三章 第三章 会计核算和财务报告 第二十三条 保险公司应当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报告,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完整。 第二十四条 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内部会计核算制度,对公司所有经济事项的会计处理进行规范。内部会计核算制度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第二十五条 保险公司内部会计核算制度应当明确下列事项: 第二十六条 除本规范第九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保险公司不得委托代理记账机构进行代理记账。 第二十七条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业务、财务、精算、投资等数据的定期对账制度,确保基础数据的一致性。 第二十八条 保险公司应当明确各类金融资产分类的标准和流程,准确核算各类金融资产。 第二十九条 保险公司精算部门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计量财务报告准备金,对准备金的真实性、公允性负责。 第三十条 保险公司委托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投资或者将资金进行托管时,会计核算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第三十一条 保险公司会计核算采用集中模式的,应完善内部流程,加强对会计核算所依据的原始凭证的管理。采用远程传送影像技术的,应当加强对原始凭证影像、扫描件的审核,确保与原件相… 第三十二条 保险公司应建立健全财务报告编制、审批、报送的内控流程,明确财务报告、偿付能力报告、各项专题财务报告编制的流程和职责分工,确保各项财务报告真实、完整和及时报送。 第三十三条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电子会计档案管理制度,明确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等电子会计档案的保管、备份、查阅等管理要求,保证电子会计档案安全、完整。 第三十四条 保险公司应当完整保存责任准备金计量和重大保险风险测试的文档记录及相关支持材料,作为重要会计档案保存。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