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公司设立境外保险类机构管理办法(2006年)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保险公司设立境外保险类机构管理办法(2006年) 第二十七条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保险公司转让其境外保险类机构股权的,应当报经中国保监会批准。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