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公司设立境外保险类机构管理办法(2006年)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保险公司设立境外保险类机构管理办法(2006年) 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保险公司对其境外保险类机构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报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并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提交材料: 增持境外保险类机构股份的; 增加境外保险类机构的资本金或者营运资金的。 引用法条 保险公司设立境外保险类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