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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设立境外保险类机构管理办法(2006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保险公司设立的境外保险类机构发生下列事项的,保险公司应当在事项发生之日起20日内书面报告中国保监会:

投资、设立公司的;

分立、合并、解散、撤销或者破产的;

机构名称或者注册地变更的;

董事长和高级管理人员变动的;

注册资本和股东结构发生重大变化的;

调整业务范围的;

出现重大经营或者财务问题的;

涉及重大诉讼、受到重大处罚的;

所在地保险监管部门出具监管报告或者检查报告的;

中国保监会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