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公司设立境外保险类机构管理办法(2006年)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保险公司设立境外保险类机构管理办法(2006年) 第二十三条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保险公司设立的境外保险类机构按照所在地保险监管机构要求编制偿付能力报告的,保险公司应当抄送中国保监会。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