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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设立境外保险类机构管理办法(2006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中国会计制度及中国保监会的规定,在财务报告和偿付能力报告中单独披露其设立的境外保险类机构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和偿付能力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