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公司设立境外保险类机构管理办法(2006年)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保险公司设立境外保险类机构管理办法(2006年) 第二十四条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保险公司应当在其设立的境外保险类机构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5个月内,将该境外保险类机构上一年度的财务报表报送中国保监会。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