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设立境外保险类机构管理办法(2006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保险公司申请在境外设立代表机构、联络机构或者办事处等非营业性机构的,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下列文件:
申请书;
拟设境外代表机构、联络机构或者办事处等非营业性机构的基本情况说明,包括名称、住所、营运经费预算、负责人简历及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
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书;
拟设境外代表机构、联络机构或者办事处等非营业性机构的基本情况说明,包括名称、住所、营运经费预算、负责人简历及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
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