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公司设立境外保险类机构管理办法(2006年) 第二章 保险公司设立境外保险类机构管理办法(2006年) 第二章 第二章 设立审批 第九条 保险公司设立境外保险类机构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十条 保险公司申请设立境外分支机构、境外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的,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下列材料: 第十一条 保险公司申请收购境外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的,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下列材料: 第十二条 保险公司在境外设立代表机构、联络机构或者办事处等非营业性机构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十三条 保险公司申请在境外设立代表机构、联络机构或者办事处等非营业性机构的,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下列文件: 第十四条 中国保监会应当依法对设立境外保险类机构或者境外代表机构、联络机构、办事处等非营业性机构的申请进行审查,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决定… 第十五条 保险公司应当在境外保险类机构获得许可证或者收购交易完成后20日内,将境外保险类机构的下列情况书面报告中国保监会: 第十六条 保险公司应当在境外代表机构、联络机构或者办事处等非营业性机构设立后20日内,将境外代表机构、联络机构或者办事处等非营业性机构的下列情况书面报告中国保监会: 第八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