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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设立境外保险类机构管理办法(2006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保险公司在境外设立代表机构、联络机构或者办事处等非营业性机构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具有合法的外汇资金来源;

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符合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

最近2年内无受重大处罚的记录;

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