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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2006年) 第四十七条

第四十七条 无正当理由,保险机构对已核准任职资格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按照本规定予以任命的,由中国保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予以警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