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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2006年) 第四十八条

第四十八条 保险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予以警告,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未按照本规定及时报告有关事项的;

对临时负责人临时任职超过3个月未予免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