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2006年) 第五章 罚则 第四十六条 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2006年) 第四十六条 第五章 罚则 第四十六条 保险机构未经核准擅自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对适用报告制的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任职条件予以任命的,由中国保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予以警告,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 目录 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