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2006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保险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情形的;
被其他金融监管部门取消、撤销任职资格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未满规定年限的;
因本规定第四十一条第(十五)项规定的情形,自被责令撤换之日起未逾7年的;
因本规定第四十一条第(四)至(十四)项规定的情形,自被责令撤换之日起未逾5年的;
因本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一)至(三)项规定的情形,自被责令撤换之日起未逾3年的;
因涉嫌违法违规,被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中国保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审查尚未作出处理结论的;
中国保监会规定不适宜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