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2006年) 第二章 任职资格条件 第十八条 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2006年) 第十八条 第二章 任职资格条件 第十八条 在被整顿、接管的保险公司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被整顿、接管负有直接责任的,在被整顿、接管期间,不得到其他保险机构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七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