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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2006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担任保险公司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从事金融工作3年以上或者从事经济工作5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