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审计管理办法(2010年) 第二章 保险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审计管理办法(2010年) 第二章 第二章 审计的组织与实施 第六条 对保险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和审计责任人进行审计,应当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实施。其中,对保险集团公司下属保险子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进行审计的,可以由其集… 第七条 实施保险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审计的外部审计机构应当由保险公司董事会负责选聘。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出具书面意见。 第八条 受聘进行保险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审计的外部审计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第九条 保险公司应当制定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中审计年度计划。对高管人员实施任中审计的间隔时间不得超过三年。 第十条 保险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任中审计现场部分结束后3个月内出现需要进行离任审计情形的,可以不再单独组织实施离任审计。 第五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