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2014年) 第二章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2014年) 第二章 第二章 任职资格条件 第六条 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遵守保险公司章程。 第七条 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有诚实信用的品行、良好的合规经营意识和履行职务必需的经营管理能力。 第八条 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通过中国保监会认可的保险法规及相关知识测试。 第九条 保险公司董事长应当具有金融工作5年以上或者经济工作10年以上工作经历。 第十条 保险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以及5年以上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工作经历。 第十一条 保险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和总经理助理应当具有下列条件: 第十二条 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和总经理助理应当具有下列条件: 第十三条 保险公司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和总经理助理应当具有下列条件: 第十四条 保险公司支公司、营业部经理应当具有保险工作3年以上或者经济工作5年以上的工作经历。 第十五条 保险机构拟任董事长和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的,其任职条件中从事金融工作或者经济工作的年限可以减少2年。 第十六条 保险机构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其任职条件中的学历要求可以放宽至大学专科: 第十七条 保险机构主持工作的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适用本规定同级机构总经理的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 境外保险公司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适用本规定保险公司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保险机构应当与高级管理人员建立劳动关系,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二十条 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兼任其他经营管理职务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第二十一条 保险机构拟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保监会不予核准其任职资格: 第二十二条 在被整顿、接管的保险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对被整顿、接管负有直接责任的,在被整顿、接管期间,不得到其他保险机构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第五条 目录 第六条